问:
半年前,我与甲乙2个朋友共同开办了一家餐饮公司,注册资本共100万元, 其中甲出资60万元、乙出资30万元,我本人出资10万元。到现在由于经营 不善导致公司亏损,但是我们3人都认为公司还有发展前途决定把公司继续 办下去,可现在维持公司的运转需要再次注入资金10万元,甲乙二人认为再 次投入的资金应由我们3人按所占股份的比例来继续投入,也就是说我现在还 需要再向公司投入1万元,可是我现在拿不出这笔钱。甲乙二人便说:你可以 把你的百分之十股份对外转让,可是没有人愿意接受我的转让,甲乙二人也 不愿意接受我的转让,如果接受也只能用极低的价格接受(一股一千元)。 甲乙二人说如果你不能继续投入,就将被视同为自愿退出公司,自动放弃 自己原有的百分之十股份,我们甲乙二人会把你应当继续投入的资金补足, 我们也同时享受你原有的百分之十的股份,你和此公司再没有任何关系。
请问:1。甲乙二人说得对吗? 2。如果他们说得不对,为什么?这件事于法于理应当怎么办?
答:
应当说如果股东会作出增资决定,股东就有增资义务,不履行增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某一股东不增资,其他股东增资了,公司的股份将按照实际比例重新计算,未增资的股东的股份就会因此被稀释,而不是被侵夺。该股东仍享有相关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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