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日前指出,对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高法将积极做好司法解释工作。
奚晓明是在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举办的公司法证券法实施准备工作座谈会上作上述表示的。
奚晓明说,对于证券法考虑研究出台的司法解释集中于以下4方面:一是证券发行方面,包括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基于证券承销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基于认购协议而产生的纠纷等。二是证券投资方面,包括证券交易纠纷,证券投资经纪合同纠纷,证券投资代理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咨询合同纠纷等。三是上市公司运营方面,包括股东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提议、决议、表决所产生的股东诉讼纠纷,上市公司协议收购、要约收购纠纷等。四是证券市场各类侵权方面,包括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而产生的纠纷,针对每类侵权行为在行为认定、行为人及其主观过错方面的要求、规范原则、赔偿范围和损失计量等问题进行研究。
对于公司法考虑研究进行司法解释的问题包括:一是公司设立行为和股东出资方面,包括公司设立后和设立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处理,公司设立中或设立不能情况下对外责任的承担问题,出资前审计责任的问题。二是股权确认方面,包括名义出资和实际出资的认定问题,归属问题,对外责任问题,冒名股东登记问题等。三是股权转让方面,包括股权的外部转让和撤销问题,优先购买权的价格确认问题,股权拍卖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问题,未足额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名义出资人转让股权问题等。四是股东权益诉讼方面,包括股东之间诉讼、请求收购股份诉讼、股东会议决议撤销诉讼,股东会议决议无效诉讼,股息分配请求权诉讼等方面的起诉条件,诉讼程序和实体问题的处理。五是股东代表诉讼方面,包括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要件,作为原告人的条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以及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等。六是公司法刚刚确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问题,包括归纳总结实践中存在的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责任。
奚晓明说,在两法修订前,各级法院已经受理很多涉及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纠纷案件,有些案件目前还没有审结,其中涉及的规定在新旧法中并不一致,初步设想,新法正式实施前的民商事法律行为和事件,适用旧法的规定,对旧法没有规定,参照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已经审结的工作不再变动。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在同一场合说,国务院法制办将协调有关部门积极研究探讨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改、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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