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
我正在和几个朋友A、B、C、D组建一个有限公司G,有一个公司X准备参与投资,现在有两种方式,能否请您帮我分析区别:
1.所有的投资个人A、B、C、D作为自然人加上参与投资的公司法人X都是G公司股东,在公司注册时填写股东资料(A、B、C、D、X)。以后的董事会全体股东参加。
2.我们几个自然人(A、B、C、D)成立一个新的公司F,然后以新的公司F和公司X共同投资成立有限公司G,我们几个自然人是F公司的股东。
在第一种方式中,我作为F公司的股东之一,承担相应的责任享受相应的权利。在第二种方式中,我和公司G没有直接关系,没有决策权,只能从G公司利润中属于F公司的部分根据F公司的内部协议获取自己比例的投资回报了。是不是有可能由于F公司的其他经营项目的亏损导致从G公司获得的投资回报的损失。
请您帮我分析一下,谢谢!
小凌
小凌,你好!
谢谢来信。
采取不同的投资模式往往反应投资者不同的考量,因此没有优劣可言,最合适的才是最好的。
一般而言,采取第二种模式可能会有三个缺点:一是手续繁琐,要重复设立公司,过程也比较长;二是可能无法直接参与G 公司的经营管理;三是存在你所说的投资损失风险。
杨春宝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