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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规定之外,股东是否可以做一些特别约定?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5-2-16 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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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政府管理人员,在工作中遇到一些有关《公司法》的问题,苦于没有答案,望能赐教。

1、《公司法》是否为严格的法定法,也就是说,在公司法规定之外,只要和公司法不冲突,股东是否可以做一些特别约定。如:优先股、降落伞计划、毒丸条款等。

2、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实际操作和运行上有什么不同处?

望能早日得到您的指点。切切!

      青岛 胡先生

胡先生:您好!

现对您的问题简答如下:

公司法严格地说是法定法,很多规范都是强制性的,当然其中也有一些授权性的和任意性的规范。任何违反强制性规范的约定都可能归于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如优先股,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同股同权原则。再如毒丸条款,亦如此。而不与强制性规范冲突的约定则是可以的,如上市公司的章程往往作出很多公司法所没有的约定。再如降落伞计划,完全可以归入公司福利制度或者激励机制。

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很多不同之处,如设立时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均不同,再如在公司运作中,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要强一点,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则相对弱一点,董事会有时也是这样。

                        杨春宝 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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