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您好:
本人有一证券纠纷想向您咨询,敬请解答,万分感谢。
2000年3月16日,机场转债首日上市,开市后数分种内,价格急剧波动,我是买入成交的散户之一,成交价1.20元/每张,成交量壹仟张,成交回报当时在屏幕上全天循环播出。
事后几天,我所开户的券商营业部,自称其按上级部门通知,要改变我的成交结果,改为以每张壹佰元成交,我当即表示:此举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该条明确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我要求券商营业部出示其上级的通知,但营业部没有出示,只是拿出一张既没制表单位,也没落款也没盖章的表格,表中有该券商系统中全国几位买入成交者的账户号码和成交量,我也在其中,我拒绝签名,并写了一份书面声明,要求该营业部向其所谓上级反映。
可是我的户头里,券商还是不给交刈,没把已成交并回报的那一仟张机场转债划归我的账户。事后几天,我一直几次按市价委托卖出这一仟张债券。至今一年多已过去了,券商营业部的答复总是那句话“按上级通知,原交易结果无效”。
请问:券商营业部及其上级有权改变交易结果吗?“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有特别例外吗?
张先生
张先生:
您好!2000年3月,我正在国外,对于机场转债的具体交易情形并不了解,我猜测您所遭遇的情形可能是交易系统故障造成。我想“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是为了保护交易结果不受人为因素干扰。但是如果因为技术上故障造成成交价格显然偏离卖方实际委托价格,则应归于无效。对此,证券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应提供有力的证据,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证券公司试图改变成交结果的做法是错误的。
杨春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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