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法律法规>>外商投资法>>行业管理>>文章内容 |
|
|
关于落实《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告
|
|
|
颁布机关:信息产业部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3-10-17 21:11:21 |
|
若需聘请投资、并购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
|
|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10月18日起,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服务: 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2、存储转发类业务; 3、呼叫中心业务; 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5、信息服务业务。 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 三、对澳门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 四、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澳门与内地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批和管理。
特此通告。
2003年10月17日
|
|
(本文颁布机关:信息产业部,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
关于“关于落实《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告”,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
|
|
|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
|
|
|
|
|
欢迎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请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请去法律桥论坛。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法律法规类文件均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其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引用时请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