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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解释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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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1987-12-19 22:2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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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经济贸易部外资局转来你委《关于解释“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请示》。 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五条解释如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登记后,增加投资的,计算追加的注册资本应与增加的投资额相比,其比例按《暂行规定》第三条执行。例如:某项目已批准登记投资总额500万美元,注册资本250万美元,后又批准增加投资200万美元,该企业追加的注册资本应是200万美元的7/10即140万美元,该企业变更登记后的注册资本总额应是390万美元(即140万美元加25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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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颁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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