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内地与香港在今年六月二+九日所签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称“《安排》”)中,就证券业而言的其中一项承诺是“简化香港专业人员在内地申请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相关程序”。为了确保协议承诺能如期于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落实承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商谈,形成本安排。目的是根据《安排》的承诺为两地专业人员提供一个申请从业及执业资格或牌照的简化程序,并不影响他们按现有正常途径向监管机构作出申请。
2. 专业人员的定义
内地专业人员- 指拥有有效的内地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公民
香港专业人员- 指持有(包含曾于最近三年内持有)香港证监会发出相关牌照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3. 协议详情
3.1 主要协议
就落实《安排》的承诺,两会协议如下:
通过内地相关法规考试的香港专业人员,可获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从业资格
经此途径取得从业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员,如持有香港负责人员牌照,认可作为内地高管人员的任职资历要求,如持有香港代表牌照,将等同取得内地一般的从业资格
内地专业人员可获香港证监会视作符合香港行业资格
经此途径取得行业资格的内地专业人员,如拥有内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将被视作符合香港负责人员的行业资格,如持有内地一般的执业资格,将被视作符合香港代表的行业资格
所有准备经上述途径取得资格的人员,应按内地或香港各自的程序提出申请,各负责审批的机构,可因应情况对个别要求作出宽免或免试安排。其所取得的从业或行业资格,仍须受以下第4部份两地资格对照的规限。如申请执业资格或牌照,该人员仍需符合其它取得资格或牌照的要求,例如该人员的经历须与所申请的执业资格或牌照相关,到香港申请牌照的内地专业人员须通过香港的相关法规考试等。各负责审批资格或牌照的监管机构,可因应特殊情况作出宽免。
3.2 其它协议
香港专业人员在内地申请执业资格时,申请人:
持有在香港取得或获香港证监会接纳的大学学历可被视作已符合内地对大学学历的要求
在香港累积的或获香港证监会接纳的市场经验可被视作等同内地相关的工作经历
3.3 考试方面的安排
法规考试及培训的合作安排交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及香港证券专业学会进行商议和落实。
4. 两地资格对照
根据两地从业人员可经营的受规管活动,就《安排》的承诺订出以下的对照:
内地执业资格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规管活动 香港旧制度下的牌照 证券执业资格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商 (已通过证券交易专科考试) 证券执业资格 就证券提供意见 证券交易商、投资顾问 (已通过证券投资分析专科考试) 证券执业资格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证券交易商、投资顾问 (已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专科考试) 期货执业资格 期货合约交易 商品交易商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期货执业资格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商品交易商、商品交易顾问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证券执业资格 提供资产管理 证券交易商、投资顾问 (已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专科考试)
两地的专业人员于内地或香港申请执业资格或牌照时,只会根据上表的对照被视作已拥有与其目前资格相对应的从业或行业资格。
5. 审核资格安排
5.1 香港专业人员到内地申请从业资格
香港专业人员到内地申请《安排》中的待遇以取得从业资格时,须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交一份其最近三年内所持有牌照类别的清单及一份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核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1]的复印件。两行业协会可定期向香港证监会确认申请人所提供有关牌照的资料是否正确。如申请人符合有关规定并已通过内地相关法规考试,行业协会将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
如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期货业协会对申请人取得《安排》中的待遇的资格有异议时,应按《安排》附件五第七条第(三)款处理。
5.2 香港专业人员到内地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或一般执业资格
在根据《安排》的承诺取得从业资格的基础上,香港专业人员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或向两行业协会申请一般执业资格。申请人须书面授权中国证监会或行业协会向香港证监会查询申请人遵守法规的纪录。中国证监会及行业协会(须经中国证监会)可定期向香港证监会查询申请人遵守法规的纪录。如申请人符合有关执业的其它规定,中国证监会及行业协会将会向申请人颁发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或一般执业资格,并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取得资格的人员。如未能符合申请执业的其它规定,可按内地有关程序处理。
5.3 内地专业人员到香港申请牌照
内地专业人员经《安排》提供的途径到香港申请牌照时,须向香港证监会提交一份其当时拥有的执业资格的清单。申请人须书面授权香港证监会向中国证监会查询其遵守法规的纪录。香港证监会收到申请后,将自行从中国证监会或行业协会互联网站确认申请人的执业资格(如有关资料并不是对公众开放,中国证监会或行业协会将会向香港证监会开放有关资料库),并经电邮向中国证监会查询申请人遵守法规的纪录。如申请人符合有关申请牌照的其它规定,香港证监会将会向其发出牌照,并通过其互联网站上持牌人公众纪录册提供获发牌照的人员资料。如未能符合申请牌照的其它规定,可按香港有关程序处理。
6. 监管合作
6.1 通报经此途径取得执业资格或牌照人员名单
两地证监会可定期通报经此途径取得执业资格或牌照人员名单的变更,以方便双方对有关人员的管理。由于名单并不涉及敏感资料,香港证监会可直接与中国证监会或行业协会进行交换资料。
6.2 通报经此途径取得执业资格或牌照人员所涉及的违规个案
由于违规个案(特别是正在处理的个案)涉及敏感资料,有关通报只可在两地证监会之间进行。两地证监会可定期通报经此途径取得执业资格或牌照人员所涉及的违规个案,如有需要,亦可就个别个案即时作出通报。
6.3 定期会议
两地证监会目前已根据《监管合作备忘录》举行定期会议,有关经此途径取得执业资格或牌照人员的监管及通报重大违规个案,可加入该会议议程,以便定期检讨有关安排及成效。
7. 违规及调查
7.1 违规的处理
经此途径取得执业资格或牌照的人员如在异地执业时涉及违规行为,当地证监会可就个案采取纪律行动,并应将有关行动通报另一方的证监会。在收到有关资料后,获通报的一方可将有关资料纪录存档,并根据所在地的法律及法规决定是否能够或需要采取相应的纪律行动。如决定采取行动,亦须将行动的资料向另一方通报。
7.2 违规的调查
如经此途径取得执业资格或牌照的人员出现违规情况,其所在地的证监会可向另一方的证监会要求就调查提供协助。有关协助的请求,可按已签订的《监管合作备忘录》提出。
8、其它
如内地或香港有关法律、法规有改变,有关安排可再作出相应调整。
签署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庄心一 张灼华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日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日 --------------------------------------------------------------------------------
[1]身份证明指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证明,其中属于中国公民的还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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