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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1-5-11 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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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全体会议通过,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经审核,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不符合上述规定、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严重不合规或作出公司不适宜发行上市的判断,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反对票,并应在发言中充分发表意见;

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信息披露不合规、不充分或申请材料不完整导致发审委委员无法作出判断,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弃权票或提议暂缓表决,原则上应提出具体意见;

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符合上述规定、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基本合规,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同意票,有必要时也可附加条件,附加条件的应作出说明。

二、发审委委员审核公司申请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存在与否及是否影响公司发行上市独立作出判断:

(一)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起人出资不实;

2.公司未经批准发行或变相发行过股票、债券,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发行和交易证券;

3.公司设立或运作期间未履行合法的审批、登记程序;

4.其他重大的违法行为等。

(二)公司三年前是否存在对公司未来产生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募集公司,其设立行为及内部职工股发行、增资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等。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是否连续盈利。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最近三年内发生的重大重组行为(包括公司整体资产置换、公司分立等)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业绩产生了重大影响,发审委委员可以判断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重组前原企业的三年盈利业绩。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是否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这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五)公司累计投资额是否未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这里“累计投资额”、“公司净资产”按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计算。

(六)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

上述比例按经审计的发行上市主体(母公司)会计报表数据计算,其中无形资产按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余额计算。

(七)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公司设立后股权转让及增资、减资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九)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依法独立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

(十)公司与股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是否分开,是否独立运作。

(十一)公司是否存在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公司内部缺乏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措施;

(十二)公司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存在严重的同业竞争

(十三)公司生产经营是否较严重地存在下列风险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生产经营存在国家产业政策明确予以限制或禁止的领域;

2.公司的募股资金投向不明确、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或存在市场、效益、环保等其它重大风险;

3.公司的内部治理存在严重不规范,公司管理层不能证明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手段与内控制度。

(十四)公司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所申报的财务资料是否合规,是否充分、完整、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信息;公司是否存在重大的财务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重要会计项目出现重大异常变动,且公司无法提供充分的依据对其变动的合理性加以解释;

2.主要的收入、成本、费用间明显缺乏合理的配比关系,且公司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

3.有关成本、费用明显低于相关资产的摊销,且公司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

4.会计报表之间缺乏合理的勾稽关系,或财务数据相互矛盾,使得不能对公司的资产或收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

5.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的提取是否与公司资产质量状况相符,是否存在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冲回调节利润的情况;

6.公司非经常性项目盈利占当期利润比重较大,非经常性项目盈利包括补贴收入、托管其他企业收入、资产重组获得收入、资产出让获得收入及其他非经营性收入等;

7.公司营业收入构成主要为债权形式或易货形式,公司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帐款、预收货款、其他应收款)比重较大,存在过大的信用风险;

8.公司资产负债率接近70%的规定上限,且短期负债金额较大,公司短期偿债压力较大;

9.公司近期产品销售疲软、库存增加、应收帐款余额呈逐步增加趋势且帐龄老化,同期公司营运资金减少或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现金主要靠短期借款支持;

10.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关联方或者无法说清与公司关系的一方;

11.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12.提供模拟财务报表的公司的模拟方法不合理(特别关注经过重组后的模拟)。

(十五)是否存在其他问题

包括但不限于:

1.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有关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

2.出席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一致认为影响公司发行上市的其他因素。

三、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发审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本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文颁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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