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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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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1999-7-14 22:1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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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我国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融资,今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经重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均可自愿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申请,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现就公司申请到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司申请境外上市的条件 (一)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四)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申请境外上市须报送的文件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重组方案与股本结构,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本年度税后利润预测及依据),筹资用途。申请报告须经全体董事或全体筹委会成员签字,公司或主要发起人单位盖章。同时,填写境外上市申报简表(见附件)。 (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三)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四)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 (五)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决议。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 (八)公司章程。 (九)招股说明书。 (十)重组协议、服务协议及其它关联交易协议。 (十一)法律意见书。 (十二)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十三)发行上市方案。 (十四)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及批准程序 (一)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如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3个月前,须向证监会报送本通知第二部分所规定的(一)至(三)文件,一式五份。 (二)证监会就有关申请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规定会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 (三)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申请。 (四)公司在确定中介机构之前,应将拟选中介机构名单书面报证监会备案。 (五)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的发行上市初步申请5个工作日前,应将初步申请的内容(如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报证监会备案。 (六)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正式申请(如在香港联交所接受聆讯)10个工作日前,须向证监会报送本通知第二部分所规定的(四)至(十四)文件,一式二份。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
附: 境外上市申报简表
拟上市公司情况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主要管理人员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从事企业管理工作年限 主要财务指标 当年预测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总资产(万元) 净资产(万元) 税后利润(万元) 每股净资产(元) 每股收益(元) 资产负债率(%) 净资产利润率(%) 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主营业务利润占总利润比例(%) 适用所得税税率(%) 经常项下外汇余额(万美元) 股本结构股票种类发行前发行后 不含超额配售含超额配售 股数 (万股)比例(%)股数 (万股)比例(%)股数 (万股)比例(%) 总股本 国有股 社会法人股 境内公众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 预计发行上市时间发行数量(万股)价格区间(港币)市盈率区间筹资额(亿港币)
上市地提交A1表时间上市聆讯时间上市时间
中介机构保荐人及主销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 境内境外境内境外境内境外
筹资用途项目名称立项审批情况投资金额(亿元)计划进度
控股股东名称地址及邮编
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主营业务总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税后利润(万元)
与拟上市公司经常性关联交易的金额/年与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其他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联系人电话传真
出具上市分析推荐报告的境外投资银行联系人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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