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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1993-12-13 15: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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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的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纳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
第二条 营业目、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率表》执行。
目、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 纳人兼有不同目应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率。
第四条 纳人提供应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率计算应纳额。应纳额计算公式:
应纳额=营业额×
应纳额以人民币计算。纳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纳人的营业额为纳人提供应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的免、减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减项目。
第七条 纳人兼营免、减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减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减
第八条 纳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起征点的,免征营业
第九条 营业的纳义务发生时间,为纳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十条 营业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营业扣缴义务人: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营业地点:
(一)纳人提供应劳务,应当向应劳务发生地主管务机关申报纳。纳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务机关申报纳
(二)纳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务机关申报纳。纳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务机关申报纳
(三)纳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务机关申报纳
第十三条 营业的纳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人的具体纳期限,由主管务机关根据纳人应纳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的,可以按次纳
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并结清上月应纳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营业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附:营业率表

目 征收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5%-20%
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5%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5%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5%


(本文颁布机关:国务院,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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