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华利盛公司投资简报
Corporate and Investment Law Newsletter
2004 年第 1 期(总第 1 期) 2004 年 10 月 10日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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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投资开办企业新规定
商务部与国务院港澳办于 2004 年 8 月 31 日联合发布《 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并于同日起实施。
根据该规定,内地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内地企业在港澳台及国外投资的企业,均可赴港投资开办企业, 而对于投资企业需具备何种资质,如资本金、资信等方面有何要求,该规定均未作限定。
赴港投资的领域 包括贸易、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生产制造、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研发、投资、科技等。以上投资领域中,除设立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的企业需经商务部核准外,其他均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且明确规定核准期限为 15 个工作日。
赴港投资开办企业的方式将包括新设、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中引入了注资、股权置换等概念,为内地企业利用香港进行资本运作打开了便捷之门。
赴港投资的外汇措施方面,根据 2003 年 10 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规定,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管理分局(包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有权审批 300 万美元以内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放宽了对外投资的外汇审批权限。
香港投资推广署于 9 月 11 日相应表示,其已就内地企业赴港投资采取一系列便利措施,包括设立“一站通”投资便利措施、发布“投资指南”。 对于内地企业赴港澳投资规定的出台,对于内地投资者以香港为基地,拓展海外业务有着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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