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华利盛公司投资简报
Corporate and Investment Law Newsletter
2004 年第2 期(总第 2 期) 2004 年 11 月 10日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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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投资、境外投资的政策新变化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及港澳办自 2004 年 7 月后公布实施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使中国对境内投资(含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的规定有了明显的变化。
1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而改用核准制和备案制。
2 、地方政府有权核准总投资 1 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 5000 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
3 、根据发改委规定,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需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除非地方政府另有规定。但具体如何操作尚不明确。
4、根据发改委规定,外商购并境内企业也需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除非地方政府另有规定。但如何与 2003 年 4 月商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并购规定进行协调尚不清楚。
5 、企业赴商务部规定的 135 个国家投资,只需在省级商务部门进行核准,且由企业自行负责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核准机关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6 、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
7、发改委规定,如果地方政府没有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个人赴境外投资)需由省级发改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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