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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华利盛公司投资简报(3)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5-6-16 22: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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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华利盛公司投资简报

Corporate and Investment Law Newsletter

2004 年第3期(总第 3期) 2004 年 12 月 10日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

《和华利盛公司投资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投资等领域之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投资领域富有经验和研究,如您在上述领域有任何法律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 

 

外商可在12月11日后独资从事商业零售、批发业务

商务部于 2004 年 4 月 16 日 公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自 6 月 1 日 起实施。该办法至少在以下方面对外商是极具有吸引力的:

一、自 2004 年 12 月 11 日 起 ,国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商业企业。自 12 月 11 日 起 ,中国的商业领域全面对外商开放,无论是地域限制,还是股权控制方面的限制,全部取消了。

二、设立外资商业企业的门槛降低:与 2003 年原外经贸部《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相比,本办法对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仅规定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批发企业: 50 万元人民币;零售企业: 30 万元人民币),而且对投资方的资质没有要求。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是否可以从事商业领域业务

对于业界关心的这个问题,商务部于 2004 年 11 月 1 7 日 公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2004 年 12 月 17 日 起施行)明确: 投资性公司从事佣金代理、批发、零售和特许经营活动的,应符合商务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但是,管理办法也没有完全解决外国投资者从事商业业务的疑问,如:

1 、已经设立的生产性外商独资企业如何能够从事商业业务?

根据《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佣金代理、批发、零售、特许经营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但是,根据 2004 年 8 月 17 日 公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范围基础上增加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但登记表上需注明: “ 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 ” 。这对外商来说是十分不方便和没有实际价值的。上述规定之间如何协调?

2 、原设立在保区的独资贸易公司是否可以直接从事商业业务?

原先在外高桥保区内成立了大量的外商独资的贸易公司,可以从事保区内商业或保区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口业务,但是在 12 月 11 日 之后,这些企业是否可以直接取得从事保区外进出口业务的权利?

以上问题直到目前还没有确切的答案,但相信国家有关部门会在近日出台相关规定,就以上问题作出答复。
(本文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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