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华利盛公司投资简报
Corporate and Investment Law Newsletter
2005 年第4期(总第7期) 2005 年5月 10日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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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又有新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2005 年 4 月 8 日 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该《通知》对 2005 年 1 月 24 日 国家外管局颁布的《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以下称“ 1.24 文 ” ) 作了补充性规定。
该《通知》表明,若境内居民已于 2005 年 1 月 24 日前 将境内资产、股权注入境外企业,并且境内企业已就此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境内居民个人应至外管局补办外汇登记。补办登记只需填交《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即可。
同时,该《通知》规定,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时,企业应在申请书中申明其外国投资方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
该《通知》还规定, 以虚假、误导性陈述等手段骗取外资外汇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自登记之日起所汇出利润和其他资本项目款项的逃汇责任。
与上述控制手段相应的是,外管局此次《通知》对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也进行了限制性规定:
除境外上市企业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保留外汇收入(特殊目的公司指境内居民个人为其实际控制的境内企业权益在境外筹资的目的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境内居民个人直接获得或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间接获得的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 30 日内全额调回境内结汇。 外管局该《通知》事实上是对外管局 1.24 文的一个补充,解决了在 1.24 文颁布之前境内居民至境外投资的合法性及合规性问题。随着该《通知》的出台,境内居民在境外已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也被纳入了外管局的管制之下。但该《通知》并未对 1.24 文的实施作详细规定,因此, 2005 年 1 月 24 日 之后,境内居民至境外投资如何取得外管局批准,仍无明确的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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