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回国留学人员的专业特长和聪明才智,支持留学人员回国顺利开展科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国留学、1990年以来学成归来或即将归来受聘于上海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民办科研机构,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凡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和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的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由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推荐,经市人事局、市科委共同审批后,可获得市科委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2万元。经费的使用由市科委负责管理。
第四条 凡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含)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学有所长的留学人员,可向市科委申请“上海市青年启明星计划”的科研经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资助经费为5万元。
第五条 回国留学人员研究内容符合国家和本市科技攻关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领域及方向的,可向市科委申请研究经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资助额度根据实际需要审定。
第六条 回国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可向市科委申请“上海市火炬计划”项目贴息货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贷款额度根据实际需要审定。
第七条 回国留学人员申请上述第四、五、六条资助经费和贴息贷款时,本人可通过所在单位向市科委提出,也可以由上海市回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推荐,经市科委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审查后,下拨经费。
第八条 资助经费和贴息贷款的下拨、使用,由市科委按照《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上海市青年启明星计划管理办法》、《上海市火炬计划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分类进行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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