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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6-3-20 2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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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目、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目。适用率分别为:
1.高尔夫球及球具率为10%;
2.高档手表率为20%;
3.游艇率为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率为5%;
5.实木地板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目,增列成品油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目下的子目(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率(单位额)分别为:
(1)石脑油,单位额为0.2元/升;
(2)溶剂油,单位额为0.2元/升;
(3)润滑油,单位额为0.2元/升;
(4)燃料油,单位额为0.1元/升;
(5)航空煤油,单位额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
(1)石脑油 1吨=1385升;
(2)溶剂油 1吨=1282升;
(3)润滑油 1吨=1126升;
(4)燃料油 1吨=1015升;
(5)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的纳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

三、关于取消
取消护肤护发品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目。

四、关于调整
(一)调整小汽车率。
取消小汽车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率分别为: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率为3%;
(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率为5%;
(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率为9%;
(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率为12%;
(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率为15%;
(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率为5%。

(二)调整摩托车率。
将摩托车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率为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率为10%。

(三)调整汽车轮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率下调到3%。

(四)调整白酒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率统一为20%。定额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五、关于组成套装销售的计依据
  纳人将自产的应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为计依据。

六、关于以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纳问题
  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

七、关于已纳款的扣除
  下列应消费品准予从消费应纳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款: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关于新增和调整目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新增和调整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
  (二)高档手表为20%;
  (三)游艇为10%;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
  (五)实木地板为5%;
  (六)乘用车为8%;
  (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九、关于出口
  出口应消费品的退(免)政策,按调整后的率以及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减
  (一)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额的30%征收消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
  (二)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

十一、其他相关问题
  (一)本通知实施以后,属于新增目、取消目和调整率的应消费品,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依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商业企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属于本通知规定征范围的应消费品,不需申报补缴消费
  (三)对单位和个人欠缴的消费,主管务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清缴。
  (四)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应消费品的应退额的计算,以消费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注明的额为准。
  (五)出口企业在2006年3月3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消费品,并取得消费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在2006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仍可按原率办理退。具体执行时间以消费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为准。

十二、关于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
  (一)《关于印发〈消费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发[1993]153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二)《关于〈消费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国发[1994]026号)。
  (三)《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问题的批复》(国函发[1994]303号)。
  (四)《国家务总局关于消费若干征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84号)第四条。
  (五)《国家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问题的批复》(国函[2004]1078号)第一条、第二条。
  (六)《国家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问题的批复》(国函[2005]217号)。
  (七)《国家务总局关于美宝莲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问题的批复》(国函[2005]1231号)。

  附件:消费新增和调整目征收范围注释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高尔夫球是指重量不超过45.93克、直径不超过42.67毫米的高尔夫球运动比赛、练习用球;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成;高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
  本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目的征收范围。

  二、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本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三、游艇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本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本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目征范围。

  五、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
  本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目征范围。

  六、成品油
  本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
  汽油、柴油的征收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一)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轻汽油、化工轻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或二次加工汽油经加氢精制而得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二)溶剂油。
  溶剂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和油漆生产、食用油加工、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的轻质油。
  溶剂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溶剂油。
  (三)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中作为能源的石油燃料。
  航空煤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航空煤油。
  (四)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五)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
  燃料油征收范围包括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的各类燃料油。

  七、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 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目征收范围。

  八、化妆品
  本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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