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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6-7-12 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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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务局:

  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额或征收增值。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额公式:

  销项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率)×法定增值率

  一般纳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额公式:

  应纳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率与退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率与退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的金额转入进项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消费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对已计算免抵退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当月向务机关补缴已退款。

  三、退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额和应退额。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款,可在退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四、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务机关退部门应按照《国家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办理。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

    五、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申报期内向主管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申报期内向主管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六、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政策。实行扩大增值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政策,实行免、抵、退的政策。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专用发票计算退(免)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

  应退额=增值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条例》规定的向主管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核实表》(见附件)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管理的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

  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其他机电产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

  八、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的,可按规定批准退;凡超过出口退申报期限的,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

  九、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国家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企业名称
出口旧设备名称
企业申报的折旧情况
机关核实情况
备注

(盖章)


(本文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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