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neuo2001咨询:本人于2005年1月和他人成立了公司,以本人持有的3个发明专利(已公布,实审中),1个实用新型(已授权)协商作价14万入股,占20%股份,签定入股协议书。
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必须过法定评估作价、验资、工商注册手续、转移产权。但其它股东出于恶意(评估作价肯定大于14万)未办理这手续,而是从其中一个大股东借出14万现金于本人通过验资报告,工商注册手续都以现金入股,公司章程也写明以现金14万入股,占20%股份。以现有状况,本人现在想问: 1、专利权是否属本人? 2、入股协议书是否有效? 3、本人可否转让该公司股份? 4、可否要求办理法定评估作价,验资,工商注册手续,转移产权,如果评估作价大于14万如何办理? 5、如果现在办理转让该公司股份或法定评估作价,验资,工商注册手续,是否按新公司法(2006/1/1的)?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专利权根据国家专利局登记的权利人为准,如果你没有相关转让变更手续,则你就是形式上的权利人,至于你们之前的协议,如果没有登记则暂时不生效。
入股协议书如果是你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即为有效。
工商登记中如果确认你是股东的,你当然可以按照章程及法律规定转让公司股份。
法律问题不仅是法律的适用问题,更依赖于法定证据来确认事实,以上的判断均基于你的陈述有确切证据来证实,并附加了法定的限制条件,至于后两个问题,基于对公司现状不是很明确,目前尚难回答,因为从工商登记看你是经登记的股东,你的投资额为现金14万,且已经审计验资通过,重新办理验资入股手续在形式上不存在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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