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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的责任如何划分?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7-11-4 16: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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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桥网友yore101咨询:请问有办法将显名股东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实际出资人吗(股权转让除外,因要求公司需为内资公司,而实际出资人为外籍人士)?双方协议可以吗?该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是否可对抗第三人?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不应当理解为“转让给”实际出资人,实际应为由实际出资人享有显明股东的权利并承担其义务的问题,既然一个是显名一个是隐名,故此不应当考虑股权转让的方式,如此操作其结果只能是将“隐名者”“显名”而已。提到的双方协议的方法乃通常方法,有的签的合同为“挂名股东协议书”,有的称为“委托投资协议书”,二者有一定的区别,但实质意义差不多,协议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再咨询:该协议在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吗?该协议所生之诉讼能否在国外执行呢?如果这个外国人出资金不足,那么登记的中国人是否要补充出资?合同是否应当约定该实际出资的外国人人对该公司拥有所有权及经营权?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正如你所陈述,该协议在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提问中提到该协议所生之诉讼能否在国外执行的问题,对此问题分析如下:首先,合同中可以约定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一旦涉诉则应当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并在合同中注明本合同的签订地为某某市某某区。另外,由于该公司为该外国人之财产,现在登记在中国人名下,因此只存在该外国人担心自己的财产被占的可能,如果涉诉,则中国人可以考虑变卖其在公司中的股权来实现债权,并且只有在无法找到该外国人在中国国内的财产的情况之下才涉及到交由外国法院执行,此操作乃根据中国跟该外国之间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进行。对于提到的如何使该合同具有可执行性的问题:解决办法就是查清楚该外国人在中国大陆的财产状况以便执行。

2、关于该外国人出资瑕疵的问题,存在的责任就是“补充出资”,也就是说中国人受到牵连的就是承担补充出资的责任,对此问题及提到的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人的利益问题,分析如下:首先可以要求该外国人补充出资以免后患,另外可以在合同中增加约定,若因为该外国人没有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履行实际出资人所应承担的各种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让中国人受到损害的,则中国人可以就该损失要求该外国人给予赔偿。

3、关于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该实际出资人对该公司拥有所有权及经营权的问题,回答是肯定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落实到实处:例如,该中国人是否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若是,则应当如何监控该中国人,此为关键因素,否则仅仅有纸上的文字是没有意义的!例如可以约定:该中国人不得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得参与决策,而只能根据外国人的指示来执行),或者公司的人员的招聘与解聘、公司的支出、收入等等均不得由该中国人经手,未经外国人签字不得执行,并落实到实处!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同时跟该中国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做好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只要一旦该中国人不听话,则立即将上述文件提交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将登记在该中国名下的股权转登记在别的中国人名下,将该中国人踢出局!(哈哈,写到这里,我都不知道我现在是在帮谁?兵是我,贼也是我,我一世英名,毁在这里啦!)

再咨询:一旦发生对第三方的责任,应该是由显名股东承担第一位的责任后再向隐名股东追诉由隐名者承担全部责任,还是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发生境外诉讼,该协议需要进行公证吗?抑或其他手续?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不必承担连带责任;公证只是加强了协议的公信力,与境外诉讼无关;手续问题上面的解答已有涉及。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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