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Lujicc咨询: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继承性吗?假若公司股东遇突发事故离世,尤其是任公司董事长的股东,如果遇意外,他的股份以及对公司的权利义务会由谁承担? 2、股东配偶是否同时享有这些股份?如果股东是拥有这些股份之后才结婚,其配偶是否可拥有这些股份? 3、假若股东不退股就离开公司,他的股份还存在吗?他还有权利及义务? 4、股份转让一定要经过什么手续才产生法律效力?可以不经过其它股东同意吗? 5、我们公司有两个营业部,两个营业部均有独立帐务,请问各自营业部产生的债务互相影响吗?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根据最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配偶是其当然的继承人之一,至于继承多少份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股份是否存在以公司在当地工商局备案为准,如果没有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则股份当然存在。股权对外转让需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如不同意则应购买否则视为同意,并由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对内转让无需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营业部没有独立主体资格,其债权债务均由公司承担。
Lujicc再咨询:再请教一个问题:如果公司有股东出走,有意逃避债务并通过非正常渠道卷走部分资金再也不露面,尤其是大股东,公司内部很多事项没办法按照常规手续办,比如说股东决议,只有少数股东签名可以生效吗?另外如果我们在职的股东把公司债务处理好了,可否用这个方法:登报限期让他们回公司协商管理,如果过期不回相当于自动放弃自己所有的股份并由我们在职的股东重新分配?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1)有关股份继承、股份转让、营业部债务的问题,马律师解答非常准确。(2)关于股东出走的问题,股东出走并不影响其在公司中的股份,也不影响其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因此,提问中的用登报的方法发出通知,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书中有明确规定,否则该办法不可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些公司事项是必需2/3以上表决权通过,一般事项则多数决,在此类事项在大股东没有签名的情况下,此类决议不生效,因此,为了防范此类问题的发生,最好事先作书面的约定(例如:约定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股东的方法,若某股东经通知而未能按时前来参加股东会,则视为对其他股东通过的决议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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