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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诉讼解散公司如何理解?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7-11-18 21: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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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桥网友迷途羔羊咨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问题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什么情况属严重困难?因公司经营困难,员工工资连续2年不能按时发放是否属于严重困难?
问题2: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这其他途径指的是哪几种途径?
问题3:假如公司总股本是100万股,共有30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是否认为:加在一起大于10万股的股东数?还是必须3个以上股东?我的股份为公司总股份的12%,能否单独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包含了经营困难和管理困难两种情况,例如:股东之间造成利益对立严重、矛盾无法调和;大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公司经营亏损,包括发不出工资、无法缴纳务、资不抵债等等。

2、“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例如:股东提出转让股权而没有其他人愿意购买、股东要求大股东收购其股权但大股东拒绝、部分股东提出解散公司而大股东不同意、部分股东提出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但是大股东不同意等等。

3、表决权除非特别约定,一般而言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例如:除非贵公司的章程做出了特别约定,否则,通常来说您您所占有的股权为12%,您所持有的表决权为12%。“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这句话简单的可以这样理解:提出解散公司的股东的总股本加起来达到了公司总股本的10%以上,那么这些股东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因此,除非贵公司的章程有特别约定,您可以单独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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