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律师杨春宝主持的网站群: 法律桥[导航] :: 会见律师网 :: 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 创业与法律 :: 律师博客[导航] :: 法律论坛[导航] :: 法律网址[导航] :: Law Bridge [导航]
聘请专业律师直达快车: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律师 :: 投资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知识产权律师 :: 电信网络律师 ::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杨春宝高级律师,咨询勿扰)
上海投资并购律师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ENGLISH
收藏本站
公司法首页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合同文本
法律问答
法律研究
服务动态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商投资
法律搜索
最新法律咨询文章
推荐法律咨询文章
热门法律咨询文章
相关法律咨询文章
相关专题文章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法律问答>>股东股权>>文章内容
 

大股东侵占公司财产,小股东如何保障权益?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7-11-18 22:03:15
您是本文第 位阅读者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若需聘请投资、并购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法律桥网友zjw4616咨询:甲公司系由自然人A现金出资30万元占60%股份和B现金出资20万元占40%股份(证据:公司验资报告等),于2001年11月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为A)。
A的亲属A1(职务公司经理)于2003用公司资金12万购置桑车一台,用公司资金3.6万拍买私车牌照一块。该车和牌照均为A1私人名字(证据:见银行对账单);从04年起私自从公司账户提款达39万元,其中其自己签字同意。
B作为投资者(股东),05年底才了解到上述情况,感到权益受到侵害,对此B通过B1多次与A1提出异议,均未得到A1实质性答复,在此情况B强烈要求相关单位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据此股东B:
1、要求A1立即归还占用的公司的资金32万元中的本股东所占40%部分;
2、要求A1立即归还购买私人用车占用公司资金158200元中本股东所占40%部分;
3、对2005年底银行存款(证据:银行对账单)进行冻结。待公司清算时分配。
请问B的诉讼请求以何种方式提出,需要补充哪些证据?
如果请律师律师费用是按40%部分金额收费吗?

北京杨文战律师解答:首先,应该同A协商要求以公司名义共同处理A1,当然,以目前的情况看可能协商不成。这样的话,他可以起诉。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当然,也不排除报警操作的可能。至于律师费,因解决的不是股权争议,所以律师收费参考的标的不是股权而是争议标的,他要求的也不是返还40%而是全部。应该参考的是占用资金的数额。具体费用和操作方法请直接和要聘请的律师协商确定。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对于本案的情况,分析如下:

1、由于B作为股东投入现金20万成立公司,他对甲公司拥有股权,而所投入的现金成为了甲公司的财产,现在由于A1(职务公司经理)挪用公司资金,直接受到损害的是甲公司(当甲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作为股东B的利益也就受到损害)因此,若要维护B的利益,可以这样操作:
(1)A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可以要求A以甲公司的名义向A1提起诉讼,要求归还所挪用的全部资金;
(2)如果A不同意以公司的名义起诉,那么B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以监事会或者监视的名义提取诉讼
(3)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在接到书面请求之日三十天内不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那么B可以自己作为公司股东的名义起诉;
(4)如果B本身是公司的监事,那么他可以直接以监事的名义提起诉讼。以上诉讼都是要求A1向甲公司偿还所挪用的全部资金而非B所占的部分。

2、需要补充的证据:公司的证明A1取款的完整的财务记录、公司财务人员的证言(以及向法院申请公司财务人员出庭作证)、审核一下那些银行对帐单能否证明购买汽车的那笔款正好是从公司那里取出来的那笔款(银行划账、进账证明)等等

3、根据上述操作,律师费、诉讼费均按照要求A1向甲公司偿还的全部资金的总额计算。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
关于“大股东侵占公司财产,小股东如何保障权益?”,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欢迎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请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请去法律桥论坛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咨询类资料均系站长为广大网友、读者提供的真实的法律咨询,请注意所有咨询均是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情况而作,没有普遍适用性。当您遇到具体问题时,请就近咨询专业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

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站长书面许可,不得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投资并购律师”,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yerbridge.com/.

关于本站 | 版权隐私 | 联系律师 | 网站导航 | 网站地图 | 律师微博 | English | China Sites
投资并购律师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谢绝推销!法律咨询请去本站法律论坛提出,本站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谢谢配合!)
关键字[公司法-外商投资-证券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外资并购-公司治理-境外上市-境外投资-资产重组-国企改制-股东股权-科技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