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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十六条的理解?应当怎样理解由哪个机构出具同意的决议?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7-11-20 1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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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桥网友Hyweng咨询:新《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那么,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的,应当怎样理解由哪个机构出具同意的决议?是否应理解为公司的权利的机构,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个人理解,分两个部分。首先,对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定可以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由于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其可以在章程中具体规定权利由哪个机构行使。

对于“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强制规定此项决议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如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的,规定与法律抵触无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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