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pinpink咨询:请问在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中,法人股东应该是盖章还是需要既盖章又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我在网上搜索到的一些信息说:我国《公司法》关于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规定,进一步反映出,股东会决议是在“自然人”的参与下才能够实现的活动。同时,也反映了法律对于股东会决议形式要件的要求,股东会决议应该有股东会成员的签字,而不是股东的盖章。显然,“股东会成员”与“股东”不是同一概念。
请问在法律上对股东会决议的签署形式有什么明确要求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公司法律拟制的“人”,故称之为“法人”,其本身不具有意思表达以及行为能力,故设立了“法定代表人”,用该法定代表人的意思及行为来表示该法人的意思及行为,故此,法定代表人参加会议相当于法人参与会议,其签字相当于法人的盖章。(如果再需要法人盖章那么从道理上就解释不通了,法人没有意思表达的能力,怎来开会?)所以,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pinpink再咨询:那么您的意思是只要是法定代表人或他的委托人签字就可以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公司初设申请设立登记或公司股权变更等等情况所要求的股东会决议又都要求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签字,那这两种情况怎么区别?有没有硬性的要求或约定?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从法律上说,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等同于公司的盖章,因此,股东会决议只需要出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法律并没有硬性要求一定要有公司的盖章。至于在实际操作中,工商登记机关要求公司盖章的股东会决议,这可以这样理解:工商局没有看到出席股东会的人为法定代表人,同时工商局也没有看到字为法定代表人所签,因此,这存在一个如何证明的问题,工商局的要求乃出于安全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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