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路途中咨询: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地点在上海,符合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变更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将该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但是,股东大会决议后,未召开董事会,也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想请教一下,该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是否可补办变更登记手续?法律依据是什么?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设立股份公司法律在人员、资本、范围上均较有限责任公司有较高的要求,既然已经符合条件在此就不再敷述。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约定的,变更公司性质需要全体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并且股东会召开程序合法,那么此股东会决议即是一个有效的决议,不因是否去工商办理变更登记而受影响。但股东会决议只是在内部产生效力,还必须在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在外部生效,一般需要提供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等,按照当地工商局的要求提供。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由于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是在公司作出变更决议之后30天内办理,因此,若该决议作出的时间已经超过30天,将无法在工商局实现变更,工商局一般要求重新提供一份没有超过时限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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