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aju9613咨询:我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担任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基本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总经理由另外一位股东担任。法人代表授权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运营。现发现总经理有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行为(由供应商开出该发票)且数额较大。请问若被查出,我负有刑事责任吗?若有,占多大比例?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我们国家的刑法是行为人负责制,即由对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人员承担责任,你只要没有参与一般不会承担责任,但实践中对是否参与、是否知情、是否纵容等区分界限并不是特别清晰,应值得你警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