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Yixingchen咨询:我服务一家台湾人开的商务公司,最近公司要做贸易,需另外注册一家贸易公司,工商行政要求要用中国公民做法定代表人,老板找到我,我在公司也只是一名普通的员工,做法人也只是挂名而已,既不是股东又不是董事,新开的贸易公司我根本就不参于行政管理,如果一旦公司发生破产倒闭以及法律上的纠纷,我做为法定代表人应该要付哪些方面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公司法并没有要求法定代表人必须拥有股东身份,所以由你担任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你的风险在于由于你是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在新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许多文件需要由你签署,财务流转需由你法人章确认等,如果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存在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的,那么你作为对前述行为签字认可的法定代表人就很难证明你对此不知情,单位犯罪中牵涉到实际行为人的处罚可能都是你需要防范的,具体内容很多,不可能在此一一详述,且每一个案也是需要具体分析的,如果你不经营,只是签字,那实际上很难区分和防范。
至于民事上的责任,基本上都是由公司最终承担,哪怕公司最终破产,也由股东负责清算,当然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代表在民事诉讼中也有相应的基本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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