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Pizza咨询:1、某公司因出现资不抵债,其最大债权人A通过和当前公司控股人B协商,B将其公司所有股份和债务都转让给了A。工商也已将公司法人股份都变更为A。 2、A在接手公司后为了让公司更好的发展,决定引进资金也就是说会转让一部分股份给新投资进来的C,但是因为A在和B协商转让股份时,合同规定,A要出让手头股份,B有优先购买权。但现在A为了以后公司的发展问题,不想再把股份转让给B。请问通过什么方式可以即不违反当初和B的约定,又可以将股份转让给C呢? 3、A同时为了公司的发展还想转让一部分股份给部分员工。员工以一定的资金认购A手头的股份。但同样因为上述(二)中的约束。请问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可以将股份顺利转给员工? 请大家给出意见,谢谢,请广东的律师给意见的同时能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后期跟进和我方聘请律师。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根据你的表述,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规避B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B可优先购买A的股份,故只要相应提高转让的条件同时明确通知B,那么B在实际上是不能享受到优先购买权的。
同时由于公司内部还有其他股东,根据法律的规定,股东向外部人出让股份的需要经内部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内部股东同样拥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所以第一你们要同样考虑这个问题,第二你们当初在接受B的股权转让时是否也履行了相应的手续,否则有可能导致转让无效。
Pizza咨询:A是通过正常流程手续拿到B的股份其他股东也通过了。同样,A将股份转让给C和和员工,也是经过股东会同意的。问题现在出在当初和B的约定。所谓同等条件:假设A将股份转让给员工以每股30000元,如果B也愿出每股30000元,是不是B就有优先购买权?如果A把给B的条件提高让他知难而退,但是这会不会影响到A将股份给员工也要以A向B提高后的条件,还是可以按当初给员工的条件?但这是否又违反了同等条件?因为给B和员工的条件是不一样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上述因为涉及到“同等条件”而产生的问题,可以考虑“股权转让”以外的解决方法,例如:可以采取对该债务人(即被收购的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这样,就完全避免了发生上述“同等条件”的问题。至于如何通过设计“条件”顺利转让的方法,例如,考虑到为了引进资金,可以通过跟C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或其他类似名称的协议,内容包括股权转让、引进科研人员、产品研发、增资扩股等各方面,然后在该大协议之下再分解出办理工商登记所需要的股权转让协议,这样,就避免对方简单的提出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问题。对于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员工的问题,例如,可以设计为“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这样的形式,就避开了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