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wangdl998咨询:甲公司将40%股权卖给乙公司,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协议各方签字后生效。现在,股权转让协议上只有两个公司的图章而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请问协议是否生效?理由?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法定代表人签字”并非签订协议所必需的,有公司的公章足矣。从法理上讲,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在公司已经盖章确认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由代表签字了。至于该协议目前是否生效的问题,涉及到以下三个问题:1、甲公司将谁的股权卖给乙公司?根据法律,甲公司只能将其子公司的股权出售。而从题目“甲公司将40%股权卖给乙公司”,好像可以理解为甲公司将自己的40%卖给乙公司,如果这样的话,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其协议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2、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过半数同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如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该协议的效力待定。3、其他股东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这里产生一个问题,若该转让行为是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则该协议应当是有效的,但是其他股东可以以主张优先购买权为理由,申请法院撤销该合同。
wangdl998律师解答:补充: 甲公司拥有A公司40%股权,今年十月甲公司发现其持有的股权已被非法过户给乙公司,而甲公司并不知情。从工商登记材料看,股权转让协议上盖的甲公司图章是真实的(偷盖的公章),但是A公司在伪造股权转让协议时忽略了一点,即协议约定:本协议生效要件是:本协议至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我已经申请工商机关撤消行政许可,理由主要是:一、协议本身效力问题。二、股权转让协议是伪造的。但从实践来看,第二个理由很难得到支持。因为,实践中工商机关是只认工章不认人。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协议无效,签字不等于盖章,既然当事人约定通过签字来明确生效条件,现一方不认可,就应该按照合同办理,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有约定按约定的严格责任
wangdl998咨询:我已经请教了一学校一个民法博导和一个公司法教授,他们都说实践中工商局只认公章,另外,上海已出现过类似案件,但是我查不到。目前只能走一步算一步。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目前要证明行政机关的过错,撤销该行政行为比较困难,因为“签字”可以广义的理解为“签字盖章”。另外,工商局的该行政行为,其法律上的意义是“登记”,并非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为,没有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工商局对递交的文件只有形式审查的义务,而不应当要求其进行实质审查。此外,如果说印章是“偷盖的”,那么工商局也是被“骗”的,所以工商局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法院不应撤销其行政登记行为。
针对本案的情况,本案可以考虑一下做法:首先可以考虑刑事立案,争取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取得证据,然后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撤销该合同,最后通过法院执行的方式处理工商登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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