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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其价值应该如何界定?未收款及公司有形资产也应该按比例进行转让吗?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7-11-24 15: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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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桥网友muziwzs咨询:转让拥有公司30%股份,解除与股东的合作关系,股份应该如何界定,公司未收款及公司有形资产也应该按比例进行转让分配吗?谢谢!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资产可以评估定价,股权转让价格也可以协商确定。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如果你的意思是想强制要求持有贵公司30%股份的某一股东退出公司,可能在法律上有些障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对其股份的支配权,同时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的权利,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公司无法强制要求某一股东退出公司。当然,股东自主决定转让其股份的,不在限制范围内。

如果是转让股份的,对于股份转让的价格,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参考经评估的公司净资产来确定每股价格,评估包括公司的有形无形资产、长短期负债、应收款等等公司名下的资产及负债。

如果最终还是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从经营权、决策权等角度曲线完成。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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