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anne82咨询:我们公司和另外一个公司四年前合伙成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是我们40%,对方60%。现在对方要求撤资,请问这符合新公司法规定吗?因为我看了一下新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股东不得抽回出资。那怎么解释? 若对方转让股份给我方,我方是不是一定得接受?转让价格怎么确定?现在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也就是说此有限责任公司为亏损,那这个亏损对方要承担吗?怎么承担? 若我方接受了此股份,就要去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程序是怎么样的?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首先,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也就是说当初投入的资本任何一方不得从公司中擅自抽走。
其次,关于股权转让问题,是否进行股权转让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可以转让给内部也可以对外转让,对方无权强制要求你方接受转让,至于转让价格由双方自由协商,法律不加干涉,实务中一般可参考公司净资产,但无形资产, 发展前景,公司现有渠道等等问题针对不同的公司也会在考虑范围内。亏损问题与股东无关,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有必要说明一点的是,现代公司法的基础就是有限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只以当初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亏损再多,也是由公司独立承担责任,与股东无关。
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如需变更需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一般为新、老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变更等,具体需咨询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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