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一点点咨询:新公司法实行前曾办过公司自身的股东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只需按其要求提供协议、转让方决策文件、受让方资格证件及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等材料即可(本人理解股权转让无需股份公司股东会批准),不知新公司法下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根据本人对新公司法的理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再需要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的过户手续了,而是直接到公司办理即可。就此问题也咨询了工商局工作人员, 答复就股权转让确实不需再履行工商局的过户手续,除非章程里明确规定最新股权情况,就章程的相关条款作备案即可。而且提醒说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过户的审查责任现在相应地也由股份公司自己来承担了。
如果是这样,股份公司应该审查什么事项呢?还是有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或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之类的就可以了?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分为记名股票跟无记名股票,若是无记名股票,则以股票的交付为转移的标志,无需办理过户手续。若是记名股票,则以背书的形式转移,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字或姓名登记在股东名册,此即完成登记手续。此时,公司所履行的乃为形式性的审查,该受让人持经背书的股票,即可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此时,该股票作为一种票据,按理可适用票据取得的“无因性”规则,公司不需要了解该持有人是以何种原因取得该票据,且不管该持有人取得该股票的原因为何,公司作形式性的审查后,均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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