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律师杨春宝主持的网站群: 法律桥[导航] :: 会见律师网 :: 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 创业与法律 :: 律师博客[导航] :: 法律论坛[导航] :: 法律网址[导航] :: Law Bridge [导航]
聘请专业律师直达快车: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律师 :: 投资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知识产权律师 :: 电信网络律师 ::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杨春宝高级律师,咨询勿扰)
上海投资并购律师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ENGLISH
收藏本站
公司法首页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合同文本
法律问答
法律研究
服务动态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商投资
法律搜索
最新法律咨询文章
推荐法律咨询文章
热门法律咨询文章
相关法律咨询文章
相关专题文章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法律问答>>改制重组>>文章内容
 

企业引进投资者,股东的股权比例如何调整?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7-11-24 16:20:10
您是本文第 位阅读者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若需聘请投资、并购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法律桥网友Cjlulfg咨询: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这是协议中的一条:
   “七、在公司总共股份保持100%不变的前提下,甲方如需要增加后续资金,来提高甲方的资金股在公司总股份中的比例,并且对公司的股份进行调整。如乙方按比例提供资金,则根据乙方所投的后续资金和甲方增加后续资金后公司的总共投入资金,乙方占甲方资金股的比例保持不变;如乙方不能提供资金,则根据甲方增加后续资金后公司的总共投入资金,对乙方的股份进行调整。”
其中甲方向公司进行投资,占有公司的资金股和技术股,而乙方向甲方的资金股中进行投资,占甲方资金股的一部分。这是甲方和乙方的协议中的一条,但还没有正式签下来。

在这里我想问一下:
1、这一条中提到的公司的总共投入资金,是否可以理解为:公司的所有资金股投入的的资金、技术股估价折算成资金形式、公司发展期间公司吸引到的风险投资投资的资金这几部分的总和?
2、这一条最后“调整”这两个字是否妥当,是否该改为稀释或摊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协议中的这句话说的是股东增资的问题,条款本身基本没有问题。你的问题1,公司届时是按照各方增资后的总资产来安排各方的股权比例。举例说:公司成立的时候甲公司出资60元,乙公司出资40元,公司的总资本金为100元,甲乙公司各占60%、40%的股份,两年后,公司的总资产增长到200元,此时甲公司打算增资40元,若乙公司不增资,那么此时公司的总资本为240元,甲公司占的资本为200×60% + 40 = 160元,占股权比例为66.67%,乙公司占的资本为200×40% = 80元,占的股权比例为33.33%,所以,甲公司增资后,乙公司的股本被摊薄了。你的问题2,协议写为“调整”,并没有什么问题,意思是一样的。另外,若上述公司在两年内,公司引进了风险投资商,那么,公司股权的调整,其方法是一样的,也就是先计算增资前的公司资产,然后根据所引进的资金来计算增资后各自的股权。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
关于“企业引进投资者,股东的股权比例如何调整?”,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欢迎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请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请去法律桥论坛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咨询类资料均系站长为广大网友、读者提供的真实的法律咨询,请注意所有咨询均是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情况而作,没有普遍适用性。当您遇到具体问题时,请就近咨询专业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

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站长书面许可,不得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投资并购律师”,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yerbridge.com/.

关于本站 | 版权隐私 | 联系律师 | 网站导航 | 网站地图 | 律师微博 | English | China Sites
投资并购律师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谢绝推销!法律咨询请去本站法律论坛提出,本站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谢谢配合!)
关键字[公司法-外商投资-证券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外资并购-公司治理-境外上市-境外投资-资产重组-国企改制-股东股权-科技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