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Rosafeng咨询:新《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同时另列举了四项法定的特别许可。“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属于法定禁止性条款,并不存在公司可通过内部章程意定其他许可的情况。然而,在实践中,很多职工持股的企业尤其在改制后的国企,职工被离、退职时企业会要求其退出股份,这难道不属于公司回购的情形?我认为即使章程事先有约,约定也应视为无效。 所以请教,企业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上海古晶律师解答:确如你所述,公司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是有明确法律限制的,不过如果是企业而不是公司的话,是不受制约的。另外,如果职工持股,没有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其所持有的也不应当认定为股份,也不适用限制。
wsj3691829解答:不合法。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古律师提到“如果是企业而不是公司的话,是不受制约的。”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我国的企业类型比较复杂,有没有改制的企业,例如农村集体组织成立的各种企业,所以需要首先核实该单位的性质。此外,需要调查的是,该单位回收股份后的操作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43条所列举的情况,例如:是否会在六个月内转让给其他股东或注销。第三,需要核实“职工被离、退职时企业会要求其退出股份”这句话的实际含义,实践操作中往往是企业将该部分股份分配给其他股东或者由该退出的职工将其转让给其他职工。因此,不能将有些企业的此种规定当然的认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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