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Damiao咨询:我们公司是担保公司,最近有一笔业务,委托方是合伙企业,可能在一年的委托期限内要变更成有限公司,出资人就是原来的合伙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公司是以注册资本承担,请问这家企业如果变更成有限公司后,那么如果我们向他们追偿,是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还是还能够让原合伙人即现在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首先企业形式的变更不会在实际上影响债务的承担,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或分立后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来承担原公司的债务。但你的问题应该不成为问题,因为目前我们国家法律不允许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注销原合伙企业,重新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你们需要在其注销前行使债权。
Damiao再咨询:我们公司就是要求的这个合伙企业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反担保,但现在还有这个疑惑,就是假如以后发生代偿,本来按照合伙企业的话,合伙人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是如果在一年的担保期内合伙企业终止,转而成有限公司,那么我们在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变更后,假如发生代偿,我们只能以土地使用权及这个公司的资产作为代偿范围,那么就不能在向合伙企业那样要求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了是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以上问题,马律师已作了很好的解答。以下就作者还存在疑惑的地方补充说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是两种不同的企业组织形态,二者之间不能进行变更。因此,作者担心的问题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如果合伙企业要“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其程序上必须是注销该合伙企业,然后重新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这个流程中,要注销一家企业,则必须要公告,要清偿债务,贵公司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向其主张债权,如果该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清偿的,则可以向合伙人追偿,要求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如果该合伙企业不注销,另外再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则二者是独立的,互相之间不承担债务;如果合伙人将资产转移到公司,则贵公司对土地拥有的担保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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