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Bluenico咨询:本人现供职的一家股份制公司,因其内部原因现公司四大股东协议分拆,分拆协议为:股东D分拆原公司1/4资产外离,股东A B C继续共同持有原公司。困扰我的是分拆协议当中的一款:“原公司1/4员工随股东D分拆外离”,很不巧在下正好属于那“1/4员工”,日前股东D手持分拆协议要求我与原供职公司解除人事合同,并要求我与股东D新成立的公司签订新的人事合同。但我明确的拒绝了股东D的要求,强调此条款并未征询我个人意见,完全是四大股东之间的协议,我只认可与原公司签订的人事合同。但股东D态度异常强硬,说此协议经由四大股东共同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在下诚恳向各位律师请教:人力资源是否属于资产拆分范围,本人并不想离开原公司,原公司也明确说不会主动与我解除合同,除非我主动辞职。但我又担心股东D所说的“此协议经由四大股东共同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我拒绝辞职,万一股东D又要求原公司根据协议解雇我的话。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人力资源是否属于公司的分拆的范畴内,这个并没有法定的标准。至于你的问题,我赞同你说的“此条款并未征询我个人意见,完全是四大股东之间的协议,”因此,该股东没有权利要求“我与原供职公司解除人事合同,并要求我与股东D新成立的公司签订新的人事合同。”若“股东D又要求原公司根据协议解雇我”,此行为属于用人单位单方提前终止合同,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按照每工作满一年给予一年工资的赔偿,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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