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20060619咨询:一九九七年温县棉织厂以集资建房的形式,按每间31500元的价格出售了棉织厂门面房,当初协议签定:按年息8.4%计息,三年结息一次,使用期六年,使用期满后棉织厂还本付息,购房者按要求把房屋交回棉织厂。2003年使用期满后,棉织厂未支付本息,也未要求收回房屋,自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房屋已归购房人。 棉织厂在2004年9月宣告破产。2005年12月棉织厂破产组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私自将门面房以每间6万元的价格拍卖(现以8万多出售)。拍卖后才通知原购房户领取本金交回房屋,不配合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收房。 破产组私自将房屋拍卖转让的行为已经是不合理了,强制收房的行为更是荒唐。法院不但不纠正,反而直接下裁定,让购房户三日内将房交给破产组,破产组在收到房屋后三日内将本金退还购房者。咨询律师,律师看了后说:法院已经不论理了,你们官司打不赢了。 因为购买这些门面房的都是普通百姓,为了不惹这些法院政府部门的人,为了少一点麻烦,就这样又气愤,又伤心的购房者,把属于自己的房子交给了破产组。这些人敢怒还不敢言。 做普通老百姓就这样受执法部门的气吗?难道法院下的裁定,都没有监督部门吗?他想下什么裁定就下什么裁定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提问中提供的材料“2003年使用期满后,棉织厂未支付本息,也未要求收回房屋,自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房屋已归购房人。”这里涉及到的问题:当初是否有合同或其他文件有如此约定?另外,“房屋已归购房人”是否有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目前的房产证写的是谁的名字?
如果并无文件规定棉织厂未支付本息则房屋归购房人,且如果上述房子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时上述房屋仍属棉织厂所有,那么破产组有权拍卖。这样的话,“拍卖后才通知原购房户领取本金交回房屋”,这个做法就不一定属于违法行为了。因为,购房人对于棉织厂所拥有的是债权,即“三年结息一次,使用期六年,使用期满后棉织厂还本付息”的债权,而非对房子的所有权。
如上所述,“法院不但不纠正,反而直接下裁定,让购房户三日内将房交给破产组,破产组在收到房屋后三日内将本金退还购房者。”这个做法也不一定是不妥当的。
因此,本案应当首先弄清楚是否有规定,才能确定法院、破产组的做法是否存在违法之处。另外,若最终可以认定上述法院、破产组的做法存在的违法问题,解决办法是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要求上级法院出面纠正本案的不合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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