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Rgszx咨询:请问,原厂会计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给单位使用,现单位倒闭后该款未还,由国资公司负责清理。银行在追偿时,国资公司具函,以“承诺书”的方式同意约期归还此笔个人借款,请问,此“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银行是否能凭“承诺书”向国资公司诉求债权?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所谓原厂会计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给单位使用,这种说法本身在操作上就存在一定的异议,银行对贷款人、贷款用途等进行严格的审贷后才能放贷,当然不排除有一些外部因素。
所以以下分析基于你的说法都成立的基础上,国资公司出具承诺书因没有看到内容,从你的表述看一为债务的承担,二可能构成对此笔债务的担保,但无论是何种形式,只要此承诺函上有国资公司的公章,且内容表述明确的,其本身当然具有法律效力,至于构成何种法律后果,需要根据承诺书的具体内容来判断。
Rgszx再咨询:其承诺函所表述的主要是“该户借款为某厂所用,现该厂已进入破产清算阶段,该厂的债权债务由国资委负责处理,该户借款由国资委于2007年10月前偿还”然后盖有公章。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这承诺函构成了对债务的承担。该承诺是否有效呢?我认为有待商榷。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政府机关的担保是无效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乃在于国家机关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不能滥用于商业领域。本案中,国资委作出了债务的承担的承诺,这也不符合保护国有公共财产的宗旨。因此,若本案诉诸法院,该承诺函很可能会被判定无效。若无效,则政府应当承担无效的赔偿责任。另外,还可能会面临法院的判决书能否得到执行的问题,因为国家机关的财产能否执行,这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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