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明天0813咨询:公司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了帐户并购买了上亿元国债,现在该证券公司被接管清理,但是公司购买的国债早已被证券公司挪用。
按四部委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保证金收购意见],机构投资者被挪用的证券不在收购范围。那么,按照该证券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组的公告要去申报债权登记。是不是可以认为列入了清算财产?同时,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证券法]第139条: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在证券公司托管期间,按法院的三暂缓原则,如何依照新证券法主张权利?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该证券公司目前被托管,交由托管组(清理工作组)来处理,贵公司所购买的国债为贵公司的财产,可以向托管组(清理工作组)提出要求返还财产。若托管组无法返还,则可由托管组作确认登记手续。这样,当该公司进入撤销清算或破产程序,则贵公司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可以得到认可,并由法院或撤销该证券公司的国家机关依照清算程序予以解决。证券公司挪用涉及客户资金的很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若该证券公司为国有则很可能涉及到国家公务人员犯罪,可向检察院举报;若非国有则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通过刑事途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也有利于查清本案的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