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凤凰咨询:我公司是台湾一家上市公司,目前想在深圳设立办事处,另外还想设立一家独资公司,台湾虽属中国,但是目前在投资上还属外国,所以有一些比较菜的问题想请教各位专家: 1、设立办事处,如果不从事经营活动,只是从事一些市场调研,技术支持之类的工作,那我们要不要缴税? 2、要缴什么样的税? 3、从台湾汇钱到这边,有没有什么规定或限制。 要设立独资公司的话: 1、有什么优惠政策? 2、什么样的公司可以设在保税区? 3、独资公司短期内不从事经营活动可不可以? 4、设在保税区有什么好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意思是不能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可以进行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根据具体的经营活动缴纳税务,包括所得税等。驻华机构经批准设立并在外汇局登记备案后,可到银行办理开立外汇账户手续,台湾可以直接汇款进该帐户。广州最近规定,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无须经过审批,可直接到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另,取消登记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并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商投资独资公司若是生产性的,可以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保税区主要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货物储存、货物运输、商品展示、商品交易以及金融等业务。经保税区管委会审批,外国企业、境内企业均可以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广州保税区规定最低的注册资本为14万美元,上海有类似规定)。新设立的公司如果在设立后6个月不从事经营活动,则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保税区是设有隔离设施的实行特殊管理的经济贸易区域。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出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免验许可证件,免于常规的海关监管手续。
法律桥网友Laobaitu咨询:我也挺想了解情况的,国家四部委颁布执行意见说办事处不用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那在哪里办理?如何办理?另外,按规定的条文,资金较少的外资公司好象还是办理办事处好些,不知理解的准确否?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回复Laobaitu,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出台《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公司办事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不得再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否则工商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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