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律师杨春宝主持的网站群: 法律桥[导航] :: 会见律师网 :: 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 创业与法律 :: 律师博客[导航] :: 法律论坛[导航] :: 法律网址[导航] :: Law Bridge [导航]
聘请专业律师直达快车: 法律顾问 :: 公司法律师 :: 投资律师 :: 房地产律师 :: 知识产权律师 :: 电信网络律师 ::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杨春宝高级律师,咨询勿扰)
上海投资并购律师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ENGLISH
收藏本站
公司法首页
法律法规
案例精选
合同文本
法律问答
法律研究
服务动态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商投资
法律搜索
最新法律咨询文章
推荐法律咨询文章
热门法律咨询文章
相关法律咨询文章
相关专题文章
法律桥(LawBridge.org)---中国最早、最有影响力的原创法律网站
您的位置:上海律师法律桥>>法律问答>>退出终止>>文章内容
 

两人合伙经营个体户,一合伙人已退伙,债权人能否起诉他要求承担债务?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7-11-25 22:55:15
您是本文第 位阅读者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若需聘请投资、并购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法律桥网友Yuhaha咨询:我是一家个体户,但实际是由两个人合伙经营,有退伙协议。现在乙方已退伙,但乙方退伙之前,共欠货款10万,现在供货商来付债但他说已退伙不认账,我想叫他们(几家供货商)联合起诉我迫使他归还他欠的一半货款。不知是否可行?谢谢了

上海古晶律师解答:要起诉,也是起诉你们两个,光起诉你,怎么能要求那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Yuhaha再咨询:第一,那么我请问如果我叫供应商联合起诉我们(供应商已知我俩是合伙关系),这个办法行不行;第二,如果他还不认帐怎么办?

法律桥网友Rosafeng解答:你们成立的是个人合伙。依据《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不限于合伙出资,还包括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都可成为偿还债务的对象。《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人在退伙后仍对其退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除非他不认法律的帐,否则必须清偿。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我是一家个体户,但实际是由两个人合伙经营”这里首先需要分析这个企业的性质,根据通常的理解,大概是:这家企业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是有两个人合伙经营的。由于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作为投资者,而该投资者应当对其个体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目前,就几家供应商提出的索赔问题,一般来说,应当是个体户的名义对外欠债,这样,应当由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投资者个人来承担偿还责任。该投资者只能用其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不能提出只还一半;几家供应商只能对登记的投资者进行起诉,不能同时起诉其他人。登记的投资者偿还债务后,可以根据合伙协议向另外一个合伙人追偿债务。另外一种情况,如果欠债不是以个体户的名义欠债,而是以两个合伙人的个人名义,则可以参考楼上Rosafeng的解答。

楼上Rosafeng说“你们成立的是个人合伙”,这个说法有待商榷,因为“个人合伙”包括没有登记的合伙形式,也包括“个人合伙企业”这种企业形式。无论哪种形式,跟“个体工商户”都有本质的区别的。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
关于“两人合伙经营个体户,一合伙人已退伙,债权人能否起诉他要求承担债务?”,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欢迎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请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请去法律桥论坛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咨询类资料均系站长为广大网友、读者提供的真实的法律咨询,请注意所有咨询均是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情况而作,没有普遍适用性。当您遇到具体问题时,请就近咨询专业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

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站长书面许可,不得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投资并购律师”,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yerbridge.com/.

关于本站 | 版权隐私 | 联系律师 | 网站导航 | 网站地图 | 律师微博 | English | China Sites
投资并购律师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谢绝推销!法律咨询请去本站法律论坛提出,本站不接受电话法律咨询,谢谢配合!)
关键字[公司法-外商投资-证券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外资并购-公司治理-境外上市-境外投资-资产重组-国企改制-股东股权-科技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