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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合伙合同合理吗?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7-11-29 22: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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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桥网友chenyuewei请问:这份合伙合同合理吗?

合伙合同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 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④支付合伙债务;
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请问这份合同是否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才会生效,公司自行盖章有用吗?请这方面的专家请为我解答一下。以前签的合同是收益分红百分之十,合同是公司合伙人一起签定的,请问这份合同是否有效?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这份合同内容基本齐全,权责比较清晰,比较合理。但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详见下面第4点)。

2、一般来说只要合同没有约定报政府部门批准之日生效,那么合同应当自各方签订之日生效。上述合同的生效是无须经过工商机关的审批的,因为在登记成立企业的时候工商机关仅对该合同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予以登记而不会对该合同进行审批,故此,合同中约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生效实属不必。

3、合伙合同或者说股东协议,均由各合伙人或股东自行约定,只要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之处便是有效的,故此上述提到的合同是有效的。

4、需要注意的地方
(1)各合伙人投入到企业中的财产将属于企业所有,企业经营之后原来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又增加或减少的可能,当企业散伙时,各合伙人按照比例分配财产即可,故此,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以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返还出资”实属不必。
(2)合伙合同中没有约定表决权的行使,一般来说采取合伙人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是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合同中另外约定表决办法。
(3)合伙合同没有约定对合伙负责人的撤销机制。第八条规定的“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是无法实施的,因为违反该禁止行为的人也是“全体合伙人”之一!
(4)合伙合同没有约定会计、出纳的安排、财务账册的保管及银行账户的监管等财务制度,对年度分红或者一定时期的分红制度等也没有约定。

5、要注意: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企业的债务应当先有企业的财产偿还,如果不足清偿的,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合伙人要求偿还债务(可要求该合伙人用合伙企业以外拥有的所有的财产来偿还),在偿还了债务之后,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比例对债务进行内部的分担。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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