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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能否约定某合伙人先收回投资本金?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7-11-29 22: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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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桥网友qyt929咨询:我打算和一个朋友共同投资一个项目,现在我们双方的口头协议是:各出资20万人民币共同经营,共计40万。双方约定利润分配为各自50%,只是还没有具体商量分配方案而已,由于现实原因我的合伙人答应如果在一个周期内(比如说一年)我们共同经营的项目如果没有盈利,甚至亏损,他愿意把投资的本金退还给我,从法律角度讲我的合伙人在没有被威胁利诱的情况下愿意承担所有风险,但是利益是共享的,我的合伙人自己有公司,我们将来的项目也会在他公司的名义下运作,应该不会到工商部门去登记拿营业执照。

我看了一下新合伙企业法,大的原则是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在第二章第三节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我自身的投资利益,特别是在某个周期在项目不盈利或者是亏损的情况下怎么通过合伙协议的签订具备收回本金的法律效力?

广州甘律师解答:民商法的首要原则是“权利义务一致,利益风险一致”,享有权利的同时就必须承担义务,享受利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风险,所以民商法企业讲究的是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凡是约定全部利润或所有亏损集归一人都是无效的约定。所以本案,无论您和合伙人作任何约定,当亏损时,一旦合伙人反悔要求您共同承担责任的话,您是不能收回本金的。

“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我自身的投资利益,特别是在某个周期在项目不盈利或者是亏损的情况下怎么通过合伙协议的签订具备收回本金的法律效力”——您享有利益就承担风险,没有办法可以保证您在亏损时能收回出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到合伙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出让的问题。提醒作者注意的是“新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是“合伙企业”的这种组织形式,而提问者在提问中的情况不属于“合伙企业”,因此,不应当适用该法律。根据法律的规定,你们之间的这个合作应当属于“个人合伙”。但是,提问者还提到“我们将来的项目也会在他公司的名义下运作,应该不会到工商部门去登记拿营业执照。”这里会涉及到如何协调好“个人合伙”与“公司的名义下运作”的问题,如果运作不好的话,很可能导致无法区分财产的归属。

另外,提问者提到的如果亏损或者不盈利的情况下如何顺利地退出的问题,我对广州甘律师解答提出的意见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应该是可以约定的,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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