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爱先生咨询:我市一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法人企业(均为内资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2003年底,该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接受加拿大一公司投资,合资前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甲股东出资3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60%;乙股东出资2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40%。合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其中甲股东出资3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42%;乙股东出资2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29%,加方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29%。2003年12月,该公司在完成各项法律手续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请注意:是变更登记),对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等进行了变更,并换领了新的营业执照。同时将土地权证、房产证也过户到新的公司。
因涉及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现请教各位专家:对该合资行为究竟是应视为是甲股东、乙股东和加方企业三方共同出资新设立的中加合资企业?还是应视为是原企业(内资公司)进行的简单的增资扩股?
tugang79解答:应该是合资企业。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公司的章程及营业执照上应该有注明的,如果还不是,则可以申请为中外合资企业的。
爱先生进一步求证:谢谢两位专家!还有一点需求证:合资后营业执照的确已变更为“中加合资”,现在的症结是:税务局认为该合资企业是从无到有新设立的企业,而合资公司认为自己不属于新设立企业,只是原企业(内资公司)进行了正常的增资扩股,且在工商局办理的也是变更登记,不是设立登记。因涉及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务请各位专家不吝赐教。谢谢!
Avex咨询:“请教各位专家:对该合资行为究竟是应视为是甲股东、乙股东和加方企业三方共同出资新设立的中加合资企业?还是应视为是原企业(内资公司)进行的简单的增资扩股?” 回答:两者其实是一回事。从出资方的角度看是甲乙和外方设立的合资公司,从原企业的角度看属于增资扩股,并且是外方认缴该增资。从公司法角度看,该内资企业的法人资格并没有任何变化,增资前后的主体没有发生一点变化。但是从企业性质来看,则由内资公司变成中外合资公司。该性质改变之后的各种税务政策(比如两免三减,税率等)则按照合资公司的相关规定。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楼上的回答正确。楼主所提的上述问题是比较普遍的,不知道贵公司目前的问题的症结在哪里?根据国家规定,目前贵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对贵公司来说应当是好事。
网友大德解答:也要看外资入股的比例是否达到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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