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哈哈嘟求助:我公司向湖南某公司买一批货(人民币20000元), 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EMS交货,运费卖方承担,是否为货物买保险,由买方书面通知,卖方代办,费用另行支付。我公司没有书面或口头通知卖方买保险。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全部损坏,那我公司能否以卖方违约为由要求卖方赔偿全部损失(人民币20000元) ?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也就是你方未要求对方买保险,那损坏,对方无责,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个人对这个问题有些不同的看法,你公司与湖南公司间形成的是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并且如你所述是卖方代办托运,如果你们约定货物交付地点为你们公司所在地的,那么货物在途中的损坏责任由湖南公司承担。
合同责任是一个严格责任,在对方公司没有将货物交付给你们前,货物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不论是何种原因都视为其违约,你们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湖南公司事后可以向快递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本案涉及到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依照合同法(见第142条),除非特别约定,否则货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本案由于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EMS交货……”由此可见,货物的交付地点为“代办托运地”,因此,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给EMS时转移,所以,目前货物在途中损毁的风险由买方(即提问者的公司)承担,该公司不能向湖南公司追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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