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请问:我和李某于去年各出资40万元合伙购买煤炭,因关系要好,口头商定获利平分。煤炭买进后由李某负责转卖。卖后结帐,李某未按商定将40多万给我。多次催要,都以各种理由拖延。 1、买煤合同上,乙方是我和李某两人,但买煤时收货签字都是由他一人签的。 2、我手头有甲方厂里开具的40万元收条。 请问:我现在应该如何追回这笔钱呢?李某自己的签字能否代表我呢?能否以此证明我给了甲方钱而甲方没有把货发给我呢?如果要诉讼,应该以谁为被告比较好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你本人有没有在购买煤矿的合同上签字呢?如果你在合同上签字,那么由于合同上的乙方是你跟李某两人,则该合同是在你和李某一方与煤厂一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现在李某已经签收煤矿,也就是说煤厂也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现在尚存的法律关系是在你跟李某之间,也就是你们之间的合伙关系的处理问题,由于你跟他之间没有签订合同,该购买煤矿的合同能够作为证据之一,除此证据之外,最好能找到其他证人证明你跟他之间存在的这种合伙买煤的关系。起诉时应当列李某为被告,不应当列煤矿厂为被告(为了便于法院了解案情,可以争取获得煤矿场当时的经手人的同意让他作为证人)。特别注意的是需要找到李某的财产,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再咨询:如果我去找他要,把对话偷录,并在对话中体现出他欠我钱,这样法院能采信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首先,目前采矿场的一张收据,仅能证明你曾经向该厂支付了40万元,在这种情况之下,你还需要提供当时的跟煤矿厂签订的合同,李某收取煤矿的资料以及其他能证明你们合伙的证据、证言等用以证明你跟李某合伙买煤以及李某没有向你支付相应的款项,只要你能证明以上事实,则由李某举证证明他已经向你支付了40多万的款项,实际上他是不可能做到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至于录音证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作出《关于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提到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在2001年作出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则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第七十条)。且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我认为:你在谈话中录音,只要没有采取其他强制手段(例如;胁迫),而是将两人之间的交谈完整的录制下来,则应当不构成对对方权利的侵害,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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