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商人甲咨询:我公司是一家市级种子公司(以下称B公司),2003年改制前为市农业局下属的种子公司,当时为事业单位;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为自然人。改制前(1999年)市财政局与市农业局签定《世界银行贷款转贷协议》一份,约定将120万美圆转贷给市农业局进行“种子项目”,合同中约定了利息及承诺费的收取;同日,市农业局与改制前的种子公司(以下称A公司)签定《世界银行贷款转贷协议》一份,约定将世界银行120万美圆转贷给A公司用于A公司“种子项目”,并约定了利息与承诺费。后贷款从市财政局陆续到达A公司,A公司不间断的向市财政局偿还了部分贷款。至2003年A公司改时进行审计评估,A公司仍有该世界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折合600万人民币未还。该笔债务在改制时已由B公司承诺偿还。因B公司经营一直未走上正轨,无法偿还该债务,2006年市农业局以转贷借款合同关系起诉B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利息750万。关于该案件有重大疑问: 1、B公司、A公司均未直接与“世界银行”或财政局签定《借款合同》,A公司与市农业局签订的转贷合同是否有效? 2、A公司是通过市财政局转帐获得的“世界银行贷款”,本案的原告应为谁? 3、市农业局是否是债权人?是否有资格起诉我公司(B公司)?我公司应向谁偿还欠款? 4、国家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转贷程序究竟是怎样的?(我公司觉得本案市农业局向A公司的转贷无效,不知道有道理没?) 已经查封了我公司仅有的十几亩土地,该案件直接涉及公司的存亡和股东的利益,请各位大律师及法律专家予以赐教!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从诉讼策略上来看,可以提出合同无效这样的抗辩,但是事实上意义不大,因为即使合同无效,根据不当得利的理论,并不免除贵公司偿还债务的责任,而且也不免除利息。另一方面,根据有关国际银行贷款的法规,此类贷款是可以转贷的。只不过手续上需要由财政部门跟用款项目的单位签订,从提供的材料上初步审视,目前尚难以认定上述操作是否有违反法律之处。 2、由于合同关系的存在,贵公司与农业局之间存在债务借贷关系,无论合同的有效还是无效,该贷款从财政局转帐到贵公司均可以认为是财政局受农业局的委托所为,其还款义务还是由贵公司直接向农业局履行。财政局跟贵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3、答案同2。 4、可参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该法规97年生效,在2003年1月30日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废止。但是在其生效期间可以适用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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