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冰凌1102咨询:我公司是一家药品生产厂家,2001年A医药公司欠我公司货款7万元(有凭据),2002年A公司进行企业改制,改制后的新公司B承担全部债权债务。2003年B公司出资45万元(占90%股是大股东)成立C公司,并将1500平方米厂房无偿提供给C公司使用。我公司欲起诉到法院。请问: 1、我公司将B公司作为第一被告起诉是否正确? 2、如将C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追加其连带赔偿责任,应以何法律依据?理由是B公司逃避债务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将厂房无偿提供给C公司使用,B公司与C公司系同一法人代表,两公司财产混同,请问是否妥当?法律依据是什么?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将B公司列为被告是没有问题的。当然,由于多列一个被告只是向法院多交了一份起诉状跟证据,诉讼费、律师费是一样的,因此,将C公司列为被告从诉讼策略上说也没有任何问题。
至于从理论上说,将C公司列为被告是否合适,分析如下:因为目前欠款的是A医药(后来改制成立B公司),因此,债权债务之间仅存在贵公司跟B公司之间,跟其他公司没有关系,所以,C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至于提到的“B公司逃避债务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将厂房无偿提供给C公司使用,B公司与C公司系再一法人,两公司财产混同”,这是另外一个问题,跟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关联性。
若要起诉C公司,则可以提起另外的诉讼,例如: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B公司将1500(平方)米厂房无偿提供给C公司使用。此时可以将二者同时类为被告。但是,考虑到只是欠款7万元,本案中B公司还有对C公司的股权,还有厂房,该诉讼策略没有必要使用。
另外需要注意,01年的欠款,现在可能已过了诉讼时效,官司有败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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