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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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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 来自:公司投资律师 时间:2007-4-2 10:5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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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需聘请投资、并购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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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的有关内容,特对《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对于同一香港或者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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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颁布机关: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
关于“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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